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953号
孙传亮: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8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传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其中2019年8月2日至9月2日,按年利率18%计算;2019年9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孙传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4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90元,由被告孙传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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