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0848号
朴龙海、金宏、吉长山、吉长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铭知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朴龙海、金宏、吉长山、吉长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对南京民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结欠南京铭知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158200元、利息(以158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64元及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一在未缴出资4000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二在未缴出资10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被告三在南京民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时未缴出资4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四在南京民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时未缴出资1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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