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782号
江苏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鲁子宏:
本院受理原告傅益枝与被告江苏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鲁子宏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江苏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傅益枝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2、请求判令江苏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鲁子宏协助原告共同将法定代表人由傅益枝变更为鲁子宏;3诉讼费用由江苏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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