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54号
张小云、顾尧:
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对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小云、顾尧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苏0105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第八页第四行“案件受理费7,741元,减半收取3,870.5元,保全费2,645元,合计6,515.5元,由被告张小云、顾尧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7,741元,保全费2,645元,合计10,386元,由被告张小云、顾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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