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3689号
李敢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1196801160810):
本院受理原告孙丽诉被告李敢年、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城市更新服务中心、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孙丽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42元,由原告孙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九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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