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659号
荆锁坤:
本院受理原告徐宝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2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荆锁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宝余支付欠款82,932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932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徐宝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73元,由被告荆锁坤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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