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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利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明医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皓月环亚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段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22-20402)
发布日期: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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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402号

江苏明医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皓月环亚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段新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利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利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明医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皓月环亚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段新华向原告江苏利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400元及利息(以2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11月1日,利息为1451.49元;以2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11月1日,利息为82.67元;),暂计32,934.16元。 2、判令被告江苏明医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皓月环亚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段新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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