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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汤世福、杨菊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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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391号   

汤世福、杨菊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汤世福、杨菊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9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汤世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5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汤世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杨菊平对于汤世福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菊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汤世福追偿;四、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汤世福抵押的位于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火北路8号香溢紫郡花园23幢1504室不动产(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21)宁浦不动产证明第0025576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47元,由汤世福、杨菊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六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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