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525号
管永生、张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梁丙雪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6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海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梁丙雪支付68,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9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丙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保全费7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张海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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