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448号
王仕军、王侠:
本院受理原告陈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30万元,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22年4月20日起按LPR算至清偿时止);2、判令被告2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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