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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卫兵与被告南通大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季珍劳动争议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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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460号

南通大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季珍:

    本院受理原告陈卫兵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8573.65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3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000元;2.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4000元;3.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十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9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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