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191号
南京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仁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3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仁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54,615元、物业服务费72,759.31元、水电费70,850.7元,合计598,225.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12,002.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62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14,057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7,19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0,850.7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违约金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标准计算);二、被告南京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仁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差额73,133元、解约违约金177,958元、逾期变更登记的违约金1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262,091元;三、驳回原告南京仁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3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37元,由原告南京仁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37元,由被告南京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3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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