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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倾城时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08
浏览次数:1,412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292号

南京倾城时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倾城时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1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倾城时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自2023年1月16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倾城时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1,756元、物业管理费74,529.1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为236,285.1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同期LPR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南京倾城时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电费20,657.4元、水费1008元、违约金67,449.2元、装修期租金损失40,548元、房屋占用费用58,554.8元,共计188,217.4元;四、被告南京倾城时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91,506元,原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退还;五、驳回原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162元,保全费2420元,共计10,582元,由被告南京倾城时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9000元,由原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58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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