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238号
周小艳: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12月10日的欠款本金32,605.87元、利息387.89元、违约金2382.6元,以上合计35,376.36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宁波银行汇通休闲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约定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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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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