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407号
叶尚辉: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滚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江苏滚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计264,643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以264,643元为基数,按4倍LPR的标准,自2022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为27,205.3元,合计291,848.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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