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6479号
南京普拉宇建材有限公司、张起冠: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被告一、被告二合称被告)支付货款45,983.8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以45,983.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01日起计直至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5%)计算利息3,305.09元。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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