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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杨慧与被告陈静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19
浏览次数:1,418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11132号

陈静波:

本院受理原告杨慧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1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陈静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慧支付劳务费8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静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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