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685号
伍学静:
本院受理(2023)苏0105民初2685号原告潘铁梅诉被告王瑜与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赠与行为无效;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赠与款项暂计人民币1052358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8357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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