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100号
张君兰:
本院受理原告王健与被告丁志刚、第三人张君兰、陈先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王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注销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和乐苑12幢1303室房屋的抵押登记;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和乐苑12幢1303室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3、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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