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3778号
南京构造线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贾学敏:
本院受理原告杨素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不产生定金效力的9000元;3、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2000元,鉴于被告已向原告返还5000元,扣除后以上总计16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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