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725号
张宏昌:
本院受理原告刘立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7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刘立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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