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566号
张轩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9508151211):
本院受理原告张荣诉被告张轩诚、林瑶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6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轩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荣给付58,500元;二、驳回原告张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元,由被告张轩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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