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109号
周小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锐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小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7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南京锐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小艳2020年9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12月17日解除;二、被告周小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锐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三、被告周小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锐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租金87,500元、免租期租金43,750元,扣除被告周小艳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58,333元,被告周小艳需实际支付72,917元;四、被告周小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锐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水费、电费和燃气等费用37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33元,保全费1403元,合计5236元,由被告周小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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