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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毛孝宝与被告徐菱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03
浏览次数:1,502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89号  

徐菱香:

本院受理原告毛孝宝与被告徐菱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菱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孝宝货款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菱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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