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015号
周诗尧的法定代理人陈小敏: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周正东、侯秀兰、周诗尧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裁定书。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正东、侯秀兰、周诗尧在继承周峰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周峰对原告的贷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4150.88元,合计144150.88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21日,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周正东、侯秀兰、周诗尧在继承周峰遗产的范围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周正东、侯秀兰、周诗尧在继承周峰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三层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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