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005号
穆庆乔:
本院受理原告孙团结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3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穆庆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团结支付货款1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穆庆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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