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890号
葛乃全、戴荣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鑫合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葛乃全、戴荣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鑫合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葛乃全、戴荣安共同支付原告所欠款项778427.34元及利息(其中以755867.34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56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截止至2023年3月15日,利息暂计为90203.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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