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辉与被告林国新、江苏浩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林、苏年喜、花永彬、第三人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968号
林国新、安徽中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林、苏年喜、花永彬:
本院受理原告郑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8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林国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辉支付剩余劳务费53,000元;二、王林、苏年喜、花永彬、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林、苏年喜、花永彬、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林国新进行相应追偿;三、驳回郑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林国新、王林、苏年喜、花永彬、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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