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2055号
田莉莉、谢曼倩、南京地坤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玲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丁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2年5月2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依法判令被告一返还合同保证金15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4,629元;4、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贵任; 5、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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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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