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764号
苏州市华瑞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刘明国: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款项4,901,367.58元,及支付利息(其中:(1)代偿款3,110,742.58元,自2022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每日0.5‰计算;(2)代偿款1,790,625元,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每日0.5‰计算。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代偿款3,110,742.58元及利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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