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629号
南京启之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国睿防务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启之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们) 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 (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南京国睿防务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南京国睿大厦租赁合同》于2023年7月25日解除;2、判令被告一腾退、清空并向原告返还位于国睿大厦1号楼A区23楼南侧房屋;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710025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9月28日为173597.02元,并以710025元为基数,按LPR4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以每月35460元为标准,自2023年7月26日计算至被告一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5、 判令被告二就上述3、4项中被告一应给付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6、 请求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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