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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梁超、谢林西、谢宝生、陈英、梁爱平、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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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12869号

谢林西、谢宝生、陈英、梁爱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梁超、谢林西、谢宝生、陈英、梁爱平、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2869号民事判决书及其补正裁定。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203,233.28元(计至2022年12月9日),上述本息合计5,203,233.28元;二、被告梁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律师费52,655元;三、被告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上述第一项债务金额范围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162,586.62元(计至2022年12月9日),上述本息合计4,162,586.62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有权就被告谢林西名下坐落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68号1012室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约定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有权就被告谢宝生、陈英名下坐落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28号317室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约定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513.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13.5元,由被告梁超、谢林西、谢宝生、陈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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