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185号
陈立明、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樊裕旺:
本院受理原告张慧敏与被告陈立明、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樊裕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三个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确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8月3日解除;二、请求贵院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己预缴的剩余租期租金、押金、空调地暖维修清洗费计:21699元(计算方式:租金(31200/365) x186天+押金2600元+空调地暖维修清洗费3200元);三、请求贵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暂定1000元(利息以216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四、判令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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