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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发祥与被告郁乃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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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2079号

郁乃松:

本院受理原告田发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2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郁乃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发祥支付劳务费10,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由被告郁乃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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