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3175号
马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马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41235.7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2019年10月4日起以被告尚欠款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0.0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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