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12565号
王久江:
本院受理原告常学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常学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王久江向原告常学芬偿还借款本金24108.9元及利息(以24108.9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4.8%为标准,自2022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久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