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65号
朱安周: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纳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南京纳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95,460元并计算利息,利息以95,46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贵院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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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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