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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方华与被告黄金娣、薛清宁、 吴莹、吴大生、郭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01
浏览次数:38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11769

黄金娣、薛清宁、吴莹、吴大生、郭道龙:本院受理原告方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追加被告郭道龙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1、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四吴大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32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四倍LPR 计息)”;2、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五郭道龙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黄金娣、被告二薛清宁、被告三吴莹在继承吴大纪遗产范围内对前述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4、增加第四项诉讼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三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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