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520号
李龙、佘少利、江苏正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1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652,329.3元、利息1956.9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52,329.3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8500元;三、被告佘少利对被告李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佘少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龙追偿;四、被告江苏正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龙上述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28元,由被告李龙、佘少利、江苏正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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