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5747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昌俊、殷文婕诉你们与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二○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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