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281号
南京水月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苏继莉、李琳:
本院受理原告严峻与南京水月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苏继莉、丁少龙、李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严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四被告支付房屋租金108,000元;2.判决四被告按年利率3.65%支付迟延利息至起诉之日4861元;3.判决四被告按照年利率3.45%支付利息至房租和利息还清之日止;4.判决四被告共同负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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