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2350号
南京佳都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肖剑晓诉被告南京佳都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肖剑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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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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