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533号
张瑞旭:
本院受理原告陈才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才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5,7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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