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429号
张家豪:
本院受理原告张琪与被告张家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2429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家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琪借款本金187,613.47元;二、驳回原告张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张琪负担248元,由被告张家豪负担40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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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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