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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鹏程、侯春华、上海丹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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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700号

上海丹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鹏程、侯春华、上海丹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0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鹏程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运营管理协议书》于2022年9月28日解除;二、被告刘鹏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96万元,并协助办理上海丹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三、被告侯春华对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侯春华在其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刘鹏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9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31元,由被告刘鹏程、侯春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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