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9006号
阮厚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君豪与被告阮厚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873元及利息(以6873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用55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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