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孙伯荣与被告平易吉美(南京)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郭锐、陈进、袁丽芬、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22-15568)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568号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伯荣与被告平易吉美(南京)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郭锐、陈进、袁丽芬、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5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孙伯荣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4,9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979元,由原告孙伯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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