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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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南大先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南大先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420,630.72元及逾期违约金共计:219,177.96元,其中302,630.72元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为163,117.96元;其中118,000元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为56,06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20,630.7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3、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0元;4、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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