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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沙洲街道嘉业阳光城云景苑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钱杰书、马三月、薛志清、江晓洁与南京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车位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13
浏览次数:380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7007、7009、7011号

南京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苏0105民初7007号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沙洲街道嘉业阳光城云景苑业主委员会诉钱杰书、马三月与你公司的车位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105民初7009号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沙洲街道嘉业阳光城云景苑业主委员会诉薛志清与你公司的车位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105民初7011号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沙洲街道嘉业阳光城云景苑业主委员会诉江晓洁与你公司的车位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2022)苏0105民初700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81号嘉业阳光城住宅小区云景苑地F—层车库D1-2至E1-2区域部分地区的占有、使用(停车)等非法侵害行为。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22)苏0105民初700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81号嘉业阳光城住宅小区云景苑地T一层车库F3-4至G3-4区域部分地区的占有、使用(停车)等非法侵害行为。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2)苏0105民初701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81号嘉业阳光城住宅小区云景苑15栋地下车库F11-13至J11-13区域部分地区的占有、使用(停车)等非法侵害行为。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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