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096号
张红琴、崔怀日、孙其方、崔妲璐娜: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红琴、崔怀日、孙其方、崔妲璐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3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红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43,439.74元、违约金(违约金以243,439.7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按年利率10.95%计算;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1.9%计算)及律师费6000元;二、被告崔怀日、孙其方、崔妲璐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崔德军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43,439.74元、违约金(违约金以243,439.7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按年利率10.95%计算;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1.9%计算)及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68元,由被告崔怀日、孙其方、崔妲璐娜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与张红琴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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